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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14日20时,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的执法人员一行5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负责人高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电影放映许可证》,正在正常经营,你公司所使用的前台售票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v3.0(该票务系统中影院名称为宁夏固原华夏国际电影院)。执法人员分别到正在放映影片的老凤祥钻石厅、老凤祥铂金厅clash仅代理服务器、老凤祥翡翠台、2厅检查电影放映情况和观众上座情况,发现2厅正在放映影片《惊天魔盗团3》,共有11名观影人员,其中5人持票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票,6人无票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票(4人持会员交易凭证,2人用你公司赠送的入场券进场观影)。执法人员查看了你公司中鑫汇科票务系统上11月14日的排片记录和售票情况,放映场次票房报表中显示19:30在2厅开始放映的《惊天魔盗团3》共售出5张票。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现场拍照取证,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你公司的店长杨某某和售票员高某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2人均承认2025年11月14日未给观看19:30开始放映《惊天魔盗团3》的6名观影者出具票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电影票(4人持会员凭证,2人用电影兑换券进场观影),并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对2025年11月14日19:30在2厅开始放映的《惊天魔盗团3》的6张电影票(共计180元)在票务系统上进行了补登的事实。
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检票员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王某承认其在检票时未验证票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票让6个人进场观影的事实。
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观影人员胡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胡某某确认其是使用会员凭证进场观影的,前台售票员没有给她出具票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票。
2025年12月24日,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宁夏电影局去函,调取了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你公司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后台数据,经与你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对比,确定各报表之间的数据可以相互印证。
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的店长杨某某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将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再次进行核实。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移交案件线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现场检查笔录
1份、现场检查照片6页6幅,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3.2025
年11月14日0时至21时的放映场次票房报表1份、会员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电影兑换券扫描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票务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v3.0及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4.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丁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
1份、受托人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某某被当事人委托的事实。6.《院线加盟合同》复印件
1份,《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外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加盟北京华夏联合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事实。7.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
2025年11月14日的影院营业数据(含服务费)截图1份、2025年11月14日的放映的影片的电影票销售明细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2025年11月14日19:30在2厅开始放映的《惊天魔盗团3》的6张电影票(共计180元)在票务系统上进行了补登,无违法所得的事实。8.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份、售票员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售票员高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票员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票员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观影者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观影者胡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
4张、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后台截图6张、固原店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1张、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结算表14页、《关于申请调取宁夏博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后台数据的函》1份、邮件截图1份、光盘2张,证明未发现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10.
影院售票系统变更申请登记表复印件1份、电影售票软件产品备案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自2024年11月25日18时后开始使用的票务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v3.0。以上证据均向你公司的店长杨某某出示并经过质证,杨某某对证据没有异议,均签字予以确认。
经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你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定案证据。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上述调查结果,你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当事人认识到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将未录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票房收入共计
180元及时进行补登,确保了相关销售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222项第1裁量阶次第1档的规定,综合考量当前营商环境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偶发性等因素,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