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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王女士挑了几块汤骨,去称重的时候遭到店员的数落,说她挑的全是肉,把骨头剩下了,店员边说还边往袋子里装骨头。王女士对店员的做法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动起手来。
就在她去称重的时候,店员把袋子接过来看了看,说王女士将带肉的都挑走了,剩下的那些都是骨头,不好卖了,于是就往袋子里加了几块没有肉的骨头。
王女士不干了,她说她是一块挨一块拿的,根本没挑,要是挑来捡去的,剩下的就被翻乱了,不信的话可以去查看,并说店员这样给她加骨头她就不买了。
店员听她说不要了,就把袋子里的肉骨头倒了出来,然后将空袋子朝王女士甩了过去,王女士觉得店员这是要打她的意思。
看到店员这样对她,她也不甘示弱,随手拿起一个东西扔向店员,两个人就这样互扔东西,动起手来了。
王女士认为店员的态度很不好,给她加没有肉的骨头更不对,对方是以次充好,强迫她买这些不好骨头,于是找到店家评理。
没想到店家说,王女士不愿买可以不买,店员扔东西过来,王女士可以躲开,并说她们两个人动手是个人恩怨,不是别的原因。
王女士说,店里没有提示说不能挑选,骨头砍好了小块放在那里,不就是方便大家挑嘛,再说她也没怎么挑来挑去,也没弄乱东西。
店员则认为,王女士这样只挑肉单独来买是不允许的,否则剩下的骨头不好卖了只能便宜处理,就亏本了。
王女士说,那是你们自己没做好,有些骨头带肉麻多,有些不带肉,这不能怪她,并说店家的态度也不好。
经过调解,店家意识到自己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向王女士表达了歉意,并说店员把骨头装到王女士的袋子里的做法不对,更不应该跟王女士起冲突。
也有人说,那些弄成小块的骨头就是方便大家挑的,要是不准挑就不要剁开,整条卖就好了,或者剁好小块后装到袋子里,按整袋卖也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既然店家没有明示那些砍好了的骨头不能挑,王女士有权决定和挑选那些有质量保障的带肉骨头,她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店员私自给她加不带肉的骨头,往轻点说,王女士有权直接反对,拒绝店员给她不想要的东西;往重一点说,店员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店员明知道不带肉的骨头大家都不想要,仍要以次充好强卖给王女士,王女士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店员三倍赔偿,并可以增加赔偿到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clash切换全局,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王女士有权自己选择好一点的汤骨,店员直接给王女士加没肉的骨头,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明显地破坏了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限制了王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事件中,店员的行为导致了王女士与其发生冲突,事后店家对她道歉并提出后续改进避免这样的问题再出现,王女士也表示不再追究店家的行为。